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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李


  唐李济翁《资暇集》论“行李”云:“‘李’字除果名、地名、人姓之外,更无别训义也。左传:‘行李之往来。’杜不研穷意义,遂注云:‘行李,使人也。’遂俾今见远行约束次第谓之‘行李’,而不悟是‘行使’尔。按旧文‘使’字作‘𡥐’,传写之误,误作‘李’焉。旧文‘使’字,山下人,人下子。”以上皆济翁说。

  予按,《左氏·僖公三十年》:“若舍郑以为东道主,行李之往来,共其乏困。”杜预注云:“行李,使人。”《襄公八年》:“亦不使一介行李,告于寡君。”杜预注云:“一介,独使也。行李,行人也。”《昭公十三年》:“行理之命,无月不至。”杜预注云:“行理,使人通聘问者。”盖“李”“理”字异,为义则同。《周语》:“行理以节逆之。”贾逵云:“理,吏也。小行人也。”孔晁注《国语》,其本亦作“李”字,注云:“行李,行人之官也。”然则两字通用,本多作“理”。训之为“吏”,故为行人、使人。济翁以‘𡥐’字作“使”,而专以为“使”,是矣。若“行理之命”,亦可以一例作“𡥐”字乎?殊不知“李”“理”字通用,故《管子·五行篇》曰:“黄帝得后上而辨于北方,故使为李。”又曰:“冬李也。”注云:“李,狱官也。”乃知古昔多以“李”为“理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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